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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5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1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威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歐威凱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歐威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菸彈是我向「高林鎰」所購買,年約30幾歲,詳細年籍資料、聯絡方式我不清楚等語(偵卷第22、124頁),惟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及戶役政資訊網站均查無名為「高林鎰」之人,此有上開查詢結果(偵卷第125-127頁)附卷可參,可見被告並未供述毒品來源之真實姓名,或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有發動調查或偵查之可能性,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人之生命、

身體危害甚鉅,且易衍生其他犯罪,對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9頁),與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菸彈,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異丙帕酯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1月6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09頁)在卷可查,除因鑑定用罄部分外,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菸彈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電子煙主機,尚非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卓喆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菸彈1顆 鑑驗結果: ⒈扣押物品編號:1 ⒉送驗數量:1包(1顆) ⒊總毛重:6.26公克 ⒋外觀描述:煙彈 ⒌實驗室編號:5A09D149 ⒍檢驗結果:微量異丙帕酯【Isopropoxate】、尼古丁【Nicotine】 卷證出處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6日成份鑑定報告(偵卷第109頁) 2 電子菸主機1支【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594號被 告 歐威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威凱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中旬某日,在彰化縣彰化市矽品公司內之全家超商,以新臺幣1,350元之對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高林鎰」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1顆而持有之。嗣於同年9月18日12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在歐威凱居所彰化縣○○市○○○路000號執行搜索,扣得菸彈1顆及主機1支,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歐威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菸彈1顆及主機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1顆,經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毀之。至扣案之電子菸主機1支,為被告供施用本案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周佩瑩

卓喆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耕樺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