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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6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67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3

A04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872、27159、27160、2716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5年度訴字第17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A03共同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A04共同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A05(另由本院審理中)自民國113年11月底起擔任彰化縣○○市○○路0段00號「水夜閣養生館」之負責人,並於114年9月25日起設立彰化縣○○市○○路000號「女BOSS時尚會館」(掛名登記於簡○○名下,登記名稱為「新生時尚養生會館」),擔任「女BOSS時尚會館」實際負責人,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至3萬2,000元不等之薪資,自114年5月間起,雇用A06(另由本院審理中)擔任上開2間店之櫃台人員;自114年9月1日起,雇用A04擔任「女BOSS時尚會館」之櫃台人員;自114年10月底起,雇用A03擔任「水夜閣養生館」之櫃台人員。上開2店之經營方式,均係由小姐為男客按摩及打手槍(即以手搓揉陰莖至射精,術語0.3),收費方式為1小時1,700元或90分鐘2,500元,小姐收取報酬1,000元或1,500元,餘700元或1,000元則由公司抽取。A05、A06、A04、A03遂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在上開2間店容留並媒介A07、A08、A09等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以手撫摸生殖器官至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嗣警方獲報,於114年11月26日晚間7時48分,在「水夜閣養生館」搜索扣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並當場查獲A07與男客A10甫結束性交易、A08剛開始為男客A11按摩;於114年11月26日晚間8時4分,在「女BOSS時尚會館」搜索扣押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A03、A04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26872

偵卷第125-129頁;3233他卷第81-83、87-89頁;27159偵卷第41-45頁;本院簡字卷第77-81、101-106頁)。

㈡同案被告A05、A06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26872偵卷第69-72

、73-79、111-114、115-124、257-259、263-265頁;27162偵卷第53-59、61-68頁;3233他卷第73-75、95-99頁)㈢證人A07、A10、A08、A09、A11於警詢時之證述(26872偵卷第

131-137、143-147、155-162、163-169頁;114偵27162卷【不公開卷】第21-25、27-29、37-39頁)。㈣114年11月18日員警偵查報告(3233他卷第41-53頁)、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共3份(26872偵卷55-61、93-97、103-10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A10指認證人A07)(26872偵卷第149-153頁)、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20張(地點:水夜閣養生館)(26872偵卷第175-182頁)、水夜閣養生館之營業登記資料(26872偵卷第191頁)、新生時尚養生會館之營業登記資料(26872偵卷第193頁)、證人A09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截圖(26872偵卷第205-207頁)、證人A03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截圖(26872偵卷第208-211頁)、證人A11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截圖(26872偵卷第212-213頁)、114年度保管字第3305號扣押物品清單(26872偵卷第301-302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26872偵卷第303頁)、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6張(地點:女BOSS時尚會館)(27159偵卷第157-162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A0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㈡被告A03、A04意圖營利而媒介、容留猥褻之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A03、A04就本案意圖使女子A07、A08、A09與與他人猥褻

而容留以營利之犯行,與同案被告A05、A06,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

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容留、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依社會通念,認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固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容留、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各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自應分別論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A03、A04就本案媒介、容留A07、A08、A09與他人為猥褻行為,因媒介、容留對象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3、A04均非無謀生能力

,竟均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無視法令禁止,共同與同案被告A05、A06容留女子與他人猥褻以營利,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治安,自不可取;考量被告A03、A04自始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模式、前科素行;暨斟酌被告A03、A0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情形、家庭生活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綜合審酌被告A03、A04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以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被告A03、A04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

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A03、A04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衡酌被告A03、A04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業如上述,堪信被告A03、A04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綜合審酌社會防衛、應報教育等刑罰目的,認為對被告A03、A04為附條件之緩刑宣告反較有助於引導其改過遷善、拘束其行止,而有助於再犯之預防、達成受有罪判決之人在社會中重新社會化之人格重建功能,是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復斟酌被告A03、A04之犯罪情節,為使被告A03、A04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偵審之教訓,督促其確實悔過向善,並有正確之法律觀念,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導正偏差行為,本院認應課予被告A03、A04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A03、A04均應依主文所示期限向公庫支付5萬元。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A03所有,但非供本案犯行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A04為上開犯行,而有獲得2萬8,000元之薪水,然考量

其對於容留女子為猥褻行為部分,並未額外抽成,倘就上開報酬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桉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扣案地點 所有人 1 現金新臺幣1萬600元 「水夜閣養生館」 A05 2 A06打卡表1張 「水夜閣養生館」 A05 3 A03打卡表1張 「水夜閣養生館」 A05 4 床巾(已使用)1張 「水夜閣養生館」 A05 5 10月日報表1批 「水夜閣養生館」 A05 6 11月日報表1批 「水夜閣養生館」 A05 7 監視器1組(主機1台加鏡頭1支) 「水夜閣養生館」 A05 8 電腦主機1台 「水夜閣養生館」 A05 9 IPhone 11手機1支(含sim卡0000-000000)(工作機) 「水夜閣養生館」 A05 10 IPhone 14 Pro手機1支(含sim卡0000-000000) 「水夜閣養生館」 A06 11 IPhone 11手機1支(含sim卡0000-000000) 「水夜閣養生館」 A06 12 IPhone 14手機1支(含sim卡0000-000000) 「水夜閣養生館」 A03 13 IPhone XS手機1支(含sim卡0000-000000)(工作機) 「女BOSS時尚會館」 A05 14 保險套1盒 「女BOSS時尚會館」 A05 15 IPhone 12 Pro Max手機1支(含sim卡0000-000000) 「女BOSS時尚會館」 A05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