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60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椀婷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611、9859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訴字第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游椀婷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件一至五所示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游椀婷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預見一般人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無信任關係之他人並代為將匯入款項提領、轉帳後,該人將可能藉由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於提領、轉帳後即產生遮斷或掩飾、隱匿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其仍與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匿稱「捷克」(又名「Jack Chen」)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游椀婷於民國113年1月5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之帳號資料,提供予「捷克」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取得甲帳戶資料後,即以之作為人頭帳戶,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詐騙附表一所示之戴偉等19人,使戴偉等19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幣別均新臺幣,下同)至甲帳戶內。游椀婷復依「捷克」指示,將上開詐欺贓款,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轉匯至其申請之ACE、HOYA等虛擬貨幣交易所之帳號,並向該等交易所購買附表二所示數量之虛擬貨幣USDT,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數量之USDT打至指定之加密貨幣錢包地址(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bP),其餘未轉換為USDT之金額1萬2千元即為游椀婷之報酬,藉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游椀婷於偵查(113年度偵字第6611號卷第17頁)及審判之自白。
㈡甲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91-93頁)、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94-141頁)。
㈢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㈣被告盡力彌補犯罪所造成之損害之證據: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竹分行函(113年度偵字第6611號卷第35頁)、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本院卷第281頁):告訴人凌福源之匯款經及時圈存,已領回。
2.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123-126、239-252、289-292頁)、和解書(本院卷第367頁):被告與告訴人陳明玉、林彥杰、陳羿旻、廖銘宏、蔡承憲、周延鴻、左家臻、吳冠霆、黃琳庭、被害人潘靖尹、鄭仲恩於本院調解成立,被告與告訴人呂瀚華於庭外和解;未履行完畢者,皆納為本件緩刑負擔。
3.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本院卷第361頁):其餘告訴人表明不欲調解或聯繫無果。
三、被告於偵查及審判自白犯行不諱,雖獲有犯罪所得1萬2千元,惟審判期間陸續與諸告訴人或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並當場給付或持續按期履行,有前述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存卷可參(本院卷第501-567頁),累計履行金額遠逾上揭數額,相當於繳回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修正後之減刑要件趨嚴,不利於被告),各減輕其刑。此外,若再宣告沒收上述犯罪所得,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 主文 1 戴偉 (提告) 112年12月27日20時7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匿稱「陳庭瑄」聯繫,並佯稱:可透過「TIFFIN」網站,操作黃金買賣獲利云云。 113年1月8日9時29分許 5萬元 1.告訴人戴偉於警詢之指訴。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陳明玉 (提告) 112年12月7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匿稱「_zizi0707」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提供之連結下載「imToken」APP,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17時33分許 10萬元 1.告訴人陳明玉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虛貨幣交易紀錄及對話紀錄擷圖、對話紀錄文字檔(警卷第155-197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林彥杰 (提告) 112年12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匿稱「711.cy_」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提供之連結至「MOMO」網站,買賣商品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19時12分許 5萬元 1.告訴人林彥杰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社群軟體帳號擷圖(警卷第204-207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月6日19時34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6日19時35分許 5萬元 4 陳羿旻(提告) 112年12月28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匿稱「陳庭萱」聯繫,並佯稱:可透過黃金期貨平台,操作黃金買賣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21時31分許 5萬元 1.告訴人陳羿旻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社群軟體帳號頁面擷圖(警卷第223-232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月6日0時2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6日0時3分許 5萬元 5 凌福源 (提告) 112年7、8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嗣凌福源瀏覽後與其聯繫,其佯稱:可透過下載「雙城投顧」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1月8日14時32分許 43萬元 1.告訴人陵福源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提供之匯款憑證、收據、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248-259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陳宣霖 (提告) 113年1月4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運彩廣告,嗣陳宣霖瀏覽後與其聯繫,其佯稱:匯款後由其代操下注,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17時55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陳宣霖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267-269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 許建英(提告) 112年1月5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運彩廣告,嗣許建英瀏覽後與其聯繫,其佯稱:匯款後由其代為下注,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17時16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許建英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IG帳號頁面、匯款紀錄擷圖(警卷第280-282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廖銘宏(提告) 113年1月1日13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運彩廣告,嗣廖銘宏瀏覽後與其聯繫,其佯稱:匯款後由其代為下注,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15時16分23秒許 1萬元 1.告訴人廖銘宏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294-301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3年1月5日16時22分許 1萬元 113年1月5日17時7分許 1萬元 113年1月5日17時32分許 1萬元 113年1月6日19時15分許 1萬元 9 潘靖尹 (未提告) 112年12月底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運彩廣告,嗣潘靖尹瀏覽後與其聯繫,其佯稱:匯款後由其代為下注,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15時16分27秒許 1萬元 1.被害人潘靖尹於警詢之供述。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311-313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3年1月6日19時許 1萬元 10 蔡承憲 (提告) 113年1月3日21時59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運彩廣告,嗣蔡承憲瀏覽後與其聯繫,其佯稱:匯款後由其代為下注,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18時23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蔡承憲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327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 王証薇 (提告) 112年12月22日1時49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匿稱「wei」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提供之連結下載「Yahoo購物」APP,買賣商品獲利云云。 113年1月6日20時5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王証薇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交友軟體探探及社群軟體IG主頁擷圖、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343-356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 周延鴻 (提告) 112年12月27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匿稱「XUAN」聯繫,並佯稱:可透過「TIFFIN」網站,操作黃金買賣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23時41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周延鴻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363-370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 左家臻 (提告) 113年1月6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運彩廣告,嗣左家臻瀏覽後與其聯繫,其佯稱:匯款後由其代為下注,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1月6日19時1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左家臻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其行動電話內之對話紀錄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卷第377-378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 吳冠霆 (提告) 113年1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運彩廣告,嗣吳冠霆瀏覽後與其聯繫,其佯稱:匯款後由其代為下注,即可穩定獲利云云。 113年1月6日18時57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吳冠霆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假運彩網站下注紀錄、對話紀錄、社群軟體IG頁面 交易明細等擷圖(警卷第394-401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5 張益騰 (提告) 112年12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提供之連結至「EBAY」網站,買賣商品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16時10分許 7萬元 1.告訴人張益騰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之兆豐銀行存摺影本、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日誌檔查詢資料及轉帳紀錄擷圖(警卷第409-412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鄭仲恩 (未提告) 113年1月5日0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運彩廣告,嗣鄭仲恩瀏覽後與其聯繫,其佯稱:匯款後由其代為下注,即可穩定獲利云云。 113年1月6日20時10分許 1萬元 1.被害人鄭仲恩於警詢之供述。 2.被害人提供之交易紀明細擷圖(警卷第420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 唐昕儀 (提告) 113年1月5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匿稱「喵哥」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投資運彩並匯款由其代為下注,即可穩定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15時34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唐昕儀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431-433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 黃琳庭 (提告) 113年1月5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運彩廣告,嗣黃琳庭瀏覽後與其聯繫,其佯稱:匯款後由其代為下注,即可穩定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17時36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黃琳庭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445-446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3年1月7日22時19分許 1萬元 19 呂瀚華 (提告) 112年12月5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匿稱「泰國龍婆軍」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投資運彩並匯款由其代為下注,即可獲利云云。 113年1月5日17時47分許 2萬元 1.告訴人呂瀚華於警詢之指訴。 2.告訴人提供之其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3年度偵字第9859號卷第67-77頁)。 游椀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3年1月5日18時許 3萬元附表二:
編號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入帳戶 買入USDT時間 買入USDT數量 提領USDT時間 提領USDT數量 1 113年1月5日15時53分許 14萬7,515元(含手續費15元) ACE交易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13年1月5日15時57分許 4,711.86242顆 2 113年1月5日16時許 1,010元(含手續費10元) HOYA交易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5日16時1分許 31.85142顆 不詳 不詳 3 113年1月5日17時40分許 24萬7,515元(含手續費15元) HOYA交易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5日17時41分許 7,878.303675顆 不詳 不詳 4 113年1月5日19時24分許 19萬8,015元(含手續費15元) HOYA交易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5日19時25分許 6,299.00964顆 不詳 不詳 5 113年1月5日19時31分許 6,015元(含手續費15元) 不詳之人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6 113年1月5日22時26分許 4萬9,515元(含手續費15元) ACE交易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13年1月5日22時30分許 158,034,707顆 7 113年1月6日9時5分許 12萬8,715元(含手續費15元) ACE交易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13年1月6日9時7分許 4,111.7831顆 8 113年1月6日19時43分許 23萬7,615元(含手續費15元) HOYA交易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6日19時45分許 7,544.688624顆 不詳 不詳 9 113年1月6日19時51分許 4,015元(含手續費15元) 不詳之人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10 113年1月6日22時4分許 5萬2,485元(含手續費15元) ACE交易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13年1月6日22時6分許 1,670.31701顆 11 113年1月7日22時58分許 10萬8,915元(含手續費15元) ACE交易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13年1月7日23時許 3,475.05047顆 12 113年1月8日9時31分許 4萬9,515元(含手續費15元) ACE交易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13年1月8日9時33分許 1,574.00342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