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71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521號、114年度偵字第1298、3144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原受理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727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4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04與代號A000000000001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乙女)為曾有同居關係之前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A04竟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實行跟蹤騷擾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13年
9月20日起至113年10月3日止,透過通訊軟體LINE、電子信箱gmail、簡訊及電話,以威脅、嘲弄、辱罵等方式要求乙女與其復合,並傳送手持彈匣及子彈之照片予乙女及乙女之親友,後又以簡訊向乙女傳送要將乙女的影片發到乙女公司的粉絲團等文字(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女,使乙女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以影響乙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㈡A04前因對乙女實施家庭暴力,經本院於113年10月4日以113
年度緊家護字第42號民事緊急保護令命A04不得對乙女實施身體、精神、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乙女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並應最少遠離乙女之位在彰化縣鹿港鎮之工作場所(地址詳卷,下稱乙女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上開保護令並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警於113年10月4日10時57分許告知A04,而知悉保護令之內容。詎A04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接續自113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20日止,以gmail傳送多則信件予乙女(內容如附表二所示)而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復於113年10月20日21時許,至乙女工作場所欲進入店內,而未遠離至少100公尺,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使乙女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乙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經警據報前去現場處理後,當場以現行犯將之逮捕,始知上情。
㈢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3年11月4日以g
mail傳送多則信件予乙女(內容如附表三所示)而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復接續於同日21時4分前某時許,至乙女工作場所旁,將乙女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詳卷)牽至彰化縣○○鎮○○路00號前停放,而未遠離乙女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並使乙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乙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經警據報前去現場處理後,當場以現行犯將之逮捕,始知上情。
二、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主要情節相符,並有本院113年度緊家護字第42號民事緊急保護令、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gmail信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簡訊擷圖、簡訊錄音譯文、現場照片、警方密錄器影像擷圖照片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為曾有同居關係之前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故意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脅迫、騷擾之恐嚇危害安全、跟蹤騷擾行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
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罪;就犯罪事實㈡、㈢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爰依刑法第305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論處。又被告就犯罪事實㈡、㈢所為,雖均同時違反保護令所禁止之數款行為,惟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各基於同一犯意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而同時構成違反保護令內容數款規定,仍各屬單純一罪,僅各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至㈢所為,分別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接續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㈠至㈢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恐嚇危害安全罪、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處斷。被告所犯3罪(起訴書誤載為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業為成年人,理
當知曉是非,竟未能理性控制情緒妥適解決與告訴人之感情糾紛,反為本案各次犯行,且於本院核發保護令後仍未遵守保護令之命令,甚至因犯罪事實㈡犯行而遭現行犯逮捕後,猶繼續為犯罪事實㈢之違反保護令及跟蹤騷擾犯行,足徵其惡性非輕,被告竟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保護之作用,自足認其遵守法治觀念有缺,且所為業致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迄今又未彌補告訴人損害,確屬不該;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就被告所犯3罪綜合判斷各罪之規範目的、被告各行為之關連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及其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暨與前科之關連性、社會之處罰期待等項,就被告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表一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訊息內容 1 妳到底有沒有...... 2 113年9月中旬起至113年10月3日止 我人都準備好了,明天中午過去找妳,妳現在有辦法回我電話嗎? 3 我明天就會過去找妳,到底有沒有人對妳做什麼事情?明天就知道了,妳這樣......妳如果去碰到這種東西,妳知道我有多痛苦嗎? 4 我拜託妳,雞掰,我跟妳拜託,最後相信我一次 5 我現在過去妳家,妳如果等一下還不理我,我就直接報警 6 雞掰勒,妳最好是給我睡死了,幹你娘老雞掰,最好都不要接林北電話,雞掰,明早去妳們兩間店翻店 7 雞掰,妳就硬要弄林北?蛤?幹你娘老雞掰!妳很愛玩是不是?很愛玩是不是?蛤?雞掰!妳有沒有想過妳家的人? 8 雞掰,上班一個人,下班一個人,藥仔很好玩嗎?藥仔很好玩就對了嘛?蛤?是怎樣?雞掰,我跟妳在一起多久了,妳有那麼早睡?妳到現在還要豪小豪鼻?妳以為妳聲請保護令就有效喔,雞掰哩,鹿港派出所我只是走進去人就在那...拜託一下別這樣好不好,妳在幹嘛,妳就好好做工作 9 妳若有三位睡妳跟我說嘛。妳不用怕,今天下午的狀況我也看了很冷白,雞掰勒狗說話都不會這樣好嗎,妳想清楚,看妳要好來好去還是撕破臉 10 阿不然都不要做啦。妳再看我明天會不會敢起來 11 今天下午過去店裡找妳就算了。雞掰你們在那不知道搞三小林北等你三小時,我不管你們在幹嘛,今天最後一次我不想再跟你說那麼多,你自己好自為之,你如果要搞到那麼難看,網路上、推特我都給他po上去,你們店的粉絲團我也po上去! 12 要比兇那就來比,那就看哪一邊比較兇,雞掰勒,兄弟人都一樣大隻,林北沒有在怕啦!你在看是誰啦!幹你娘老雞掰!敢給我...... 13 113年9月25日 你封鎖我了是嗎 嗯好吧 知道了 我為昨天的行為感到抱歉 影響到你們調情 讓你這麼暴躁生氣 我非常抱歉 就照你說的以後不再聯絡 謝謝你 東西要安全處理就好 我到你店裡了 你在哪裡 媽的我要走了 你接我電話 不然我機車要砸掉了 對不起 今天對你這麼衝動 等等有空接一下我電話 14 給我三分鐘 我拜託你 好 對了 最後有一個帳號裡面都是你的影片 你接我電話我跟你講 你不接是不是 要翻臉? 確定要這樣糟蹋我 我只講最後一次 接我電話 不然我直接過去鬧 明天也鬧到底 我就簡單的要求 和平分手 你如果講話要這麼囂張 這麼難聽 我直接發到三型跟敘敘舊粉絲團 我沒跟你開玩笑 15 靠北 可能還在陪 雞掰 我封鎖了 隨便你愛怎麼告 我真他媽賤 還拜託警察局幫我打電話 還他媽在那邊擔心妳 在那邊哭夭 誰要對你造成生命危險啦 媽的 少自戀了 我只是難過以後沒辦法看到子真沛慈跟怡萱而已 我會想他們 你少自戀了 你 叫他們不要在7了 可呀 現在是逼我過去就對了 媽的 你最多就只能待在鹿港 這種事都能幹麻 還給我注海洛因 你他媽真會玩 16 113年9月中旬至113年10月3日間 (手持彈匣及子彈之照片) 等我一下 我先喝一杯壯壯膽 17 113年10月1日7時22分許 你寧可把自己搞髒也不願意陪我一起面對是嗎 好 那你別怪我 既然妳這麼喜歡到處亂睡 我直接送你進去 18 113年10月1日11時31分許 請問可以回我了沒 我已經不想跟你扯這些事情了 我還有正經事要問妳 19 113年10月1日11時33分許 妳這樣不接不回未免也太小孩子氣了 我有正經事要做也需要問妳! 能回我吧一起好好處理 一起把該拿的錢拿一拿附表二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訊息內容 1 113年10月19日 不是要報警抓我 我十一點前就到了 結果沒等到你 過分!我還在公園 我現在離三形只有70公尺 你要不要來報警抓我了= = 不然我要在這邊睡一下再走喔 (公園照片) 2 113年10月19日 幹 幼稚 幼稚鬼 有夠幼稚 都不要處理 我現在過去接近你 違反保護令 你直接報警抓我吧 幹 氣死人了 如你所願辣 去關一關 3 113年10月20日1時54分許 原來妳已經被別人........ 4 113年10月20日1時55分許 好 算我自作多情 5 113年10月20日2時1分許 早一點告訴我會怎麼樣 就喜歡這樣吊著我嗎 剛好要去幫人家代駕 就碰上這一幕 整個路上鼻血一直流 還暈倒摔車。 6 113年10月20日2時11分許 你的id我不屑用 我真的豋不出去 不要再逼我了 我明天就會去換手機 妳的東西我明天 全部整理好都會捐出去給有需要的人 我這輩子都不想再見到妳 7 113年10月20日2時23分許 我恨妳 我恨死妳了 為什麼要這樣子耍我 到底為什麼 為什麼要讓我遇到妳 為什麼 我不想再遇到妳了 十年前是這樣 十年後還是這樣 我不想再看到妳 8 113年10月20日7時21分許 幹擊敗 我愛妳 我不想失去妳 9 113年10月20日13時45分許 幹 你給我乖乖上下班 要去聚餐我沒意見 你自己保持好距離 她媽給我卡凍欸調咧 林北已經快整個月沒休 幹 快受不鳥了 為了你還在守身 妳她媽 給我矜持一點 阿謀我要幹遍彰化縣 10 113年10月20日13時48分許 精緻窮滿大街都是 滿大街信用卡都是刷爆的 沒必要巴結跟認識 人家要是很有能耐根本沒什麼時間跟你在那哈拉 雞掰你眼睛應該比林北還亮 講了還要被妳嫌囉唆,林北中暑 先休息吊點滴一下 11 113年10月20日13時57分許 你機車騎著過來彰化山腳路 12 113年10月20日13時58分許 沒什麼好怕的 當作自己耳聾 13 113年10月20日14時許 來大埔黃昏市場 我2.40在那邊等妳 我等妳半小時 14 113年10月20日18時25分許 下班了 今天去裝採光罩 好累 15 113年10月20日18時26分許 我今天一樣會去等你報警抓我 就在盪鞦韆那 16 113年10月20日20時44分 ㄨㄛㄉㄠㄜ¯ㄌㄧㄤㄊㄧㄥㄆㄤ附表三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訊息內容 1 113年11月4日14時許 欸有你的信寄來這邊 要幫忙簽收?回我一下 2 113年11月4日14時1分許 白癡喔 哪有這樣接起來就罵人 3 113年11月4日14時3分許 你才有病 你全家都有病 4 113年11月4日15時5分許 妳能不能不要碰了 我想跟妳復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