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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8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82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智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291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智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以下所載「7月……確定」,更正為「1年(2次)、10月、8月(2次)、7月(3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於處刑書中已具體指出被告累犯之證據方法,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一切情狀後,認本件被告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應無過苛之處,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最低法定本刑仍需加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惠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