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83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浚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6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浚騰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浚騰明知本案住宅非其所有,仍未經同意而擅自闖入,破壞他人居住安寧,所為實應非難。兼衡犯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無前科之素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危害告訴人居住安全之程度,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程師、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896號被 告 楊浚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祿瑞毅為彰化縣○○市○○街00巷00○0號0樓(下稱系爭住宅)之住戶,楊浚騰竟未經祿瑞毅之同意,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先於民國114年9月29日5時45分許,持林奕汝保管之系爭住宅鐵捲門遙控器(下稱系爭遙控器),至系爭住宅,打開鐵捲門後,無故侵入系爭住宅內;又承繼前揭犯意,於同日8時56分許,與不知情之鎖匠李政達,再度持系爭遙控器,打開鐵捲門後,接續無故侵入系爭住宅內,嗣經鄰居傳訊予林奕汝,再轉知予祿瑞毅,祿瑞毅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祿瑞毅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楊浚騰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告訴人祿瑞毅於警詢之指訴。
(三)證人林奕汝、李政達於警詢之之證述。
(四)住宅租賃契約書、監視器截取照片、被告與與證人林奕汝之LINE對話紀錄。
依上述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施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