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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侵附民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 告 代號BJ000A114235(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5年度侵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簡鈺昕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