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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上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勝杰選任辯護人 胡宗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114年度交簡字第214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4年度調偵字第481號、第48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又對於簡易判決提起之上訴,亦準用前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455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為上訴人即檢察官不服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示只對原審判決之量刑提起上訴(簡上卷第165頁),是本院自僅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審理,並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罪名等內容,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

二、檢察官之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法院雖已斟酌被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等情,而量處本案刑度,惟被害人家屬於假扣押保全程序中,經查悉被告有薪資收入,卻遭被告隱匿,致被害人家屬無法執行假扣押,可認被告確有隱匿財產而使被害人無從強制執行之情形,此情足以影響被告犯後態度之認定,故原審判決量刑過輕,有再次斟酌之必要,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㈠按刑之量定,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

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37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過失致死犯行事證明確,

予以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本案有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減刑事由,依法減輕其刑,原審判決斟酌被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設置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路段,未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肇致本案車禍事故發生,被害人因而死亡,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天人永隔,承受精神上至鉅之痛苦,犯罪所生損害非輕;惟考量被告並無前科,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被害人亦有夜間行經劃設行車分向線及路面邊線路段,未靠邊行走,影響行車安全之過失,兼衡被告犯後自首並坦承犯行,雖因雙方就損害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惟被害人家屬仍得透過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等程序令被告承擔應負之賠償責任,及衡酌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提出之量刑相關資料等情,而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本院認原審判決就量刑輕重之準據,已充分說明,並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尚無量刑輕重失衡、裁量濫用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予尊重。

㈢檢察官以被告犯後隱匿財產,使被害人家屬無從強制執行為

由,認原審判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及告訴人蕭雅嬬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表示:被告原本有工作,在本案發生後就刻意離職,且轉移名下財產,顯然有惡意脫產的行為等語(簡上卷第173頁),惟被告否認此情,陳稱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而於民國114年8月起未至案外人日太興工程有限公司打零工,且其因心肌梗塞合併心臟衰竭於114年9月17日起陸續至醫院進行心臟支架手術等語(簡上卷第119-121頁),有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簡上卷第159頁),其辯解尚非全然無據,卷內復無相關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確實有隱匿財產之行為及意圖,實難認定被告有檢察官及告訴人蕭雅嬬所稱情事。且被告迄今仍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業據原審判決於量刑時審酌,縱因被害人家屬尚未能透過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求償,原審判決量刑基礎並未改變,自難僅以被告尚未賠償告訴人等或無法達成調解,即認被告態度非佳而對其加重刑度,亦無從以上開情形為不利被告之量刑認定。

㈣綜合上情,本院審酌原審判決量刑所據理由為整體綜合觀察

,認原審判決就本案犯罪事實與情節所量處之刑,並無明顯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不當等語,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48條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姵伊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