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許惠茹被 告 陳丁春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