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原 告 吳佳穎被 告 鄭妙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1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車輛損害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