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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附民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原 告 林月英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鍾宏柏律師被 告 傅妙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1318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