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1號原 告 張碧玲被 告 洪琮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 年度交簡字第14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