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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附民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廖奕珵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楊易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53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