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葉益嘉
楊雯茹被 告 林晉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509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