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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附民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原 告 賴威倫被 告 蕭永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8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請求車損修理費部分,原告陳稱:就該部分請一併移送民事庭,將會補繳裁判費等語,則該部分類推適用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移送民事庭命補繳裁判費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