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威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689、2556、2616號;114年度偵字第2483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78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詹威荃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詹威荃分別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行為。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威荃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114毒偵1689卷第21-24、77-79頁;114毒偵2616卷第25-29頁;114毒偵2556卷第23-26、53-55頁;本院卷第37-40頁),並有附表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觀之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依法追訴、論科,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附表各編號「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其繼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係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由警員
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執行採尿送驗,其於司法警察尚未知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前,即主動於警詢中供述本次犯行,而願受裁判,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警詢筆錄可佐(114毒偵1689卷第15-16、23頁);就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因另案不能安全駕駛案件遭通緝而為警逮捕,於尚未採驗尿液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本次犯行,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警詢筆錄可佐(114毒偵2556卷第17-18、24頁);又就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因騎乘機車未打方向燈遭警方攔查,於尚未採驗尿液前,亦主動向員警坦承本次犯行,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刑案呈報單、警詢筆錄可佐(114毒偵2616卷第23、26頁),是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行,均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
觀察、勒戒,惟仍未戒除毒癮,再犯本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戕害自身健康,顯見被告自制能力不足,且其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影響,施用毒品後騎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未恪遵法令,施用毒品後騎乘機車,其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甲基安非他命(4685ng/mL)】非低,危及用路人之安全;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打石工、月薪約新臺幣7、8萬、無人需其扶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4罪,均與毒品相關,侵害法益具有類似性,且犯罪時間相近,非屬偶發性犯罪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桉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資料 所犯法條 罪名及宣告刑 1 詹威荃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晚間8時許,在其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5月17日中午12時15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114毒偵1689卷第25頁) 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14毒偵1689卷第27頁) 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000)(000毒偵1689卷第29頁) ⒋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114年5月2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鑑定人結文(檢體編號:0000000U0000)(000毒偵1689卷第31-33頁) ⒌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代號:114E089)(114毒偵1689卷第35頁) ⒍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6月18日尿液檢 驗報告及鑑定人結文(原始編號:114E089)(114毒偵1689卷第37-3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詹威荃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詹威荃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9月19日上午7時許,在上址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9月20日上午8時9分許,因其另案遭通緝為警於上址住處緝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⒈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14毒偵2556卷第27頁) 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000)(000毒偵2556卷第29頁) ⒊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114年9月3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鑑定人結文(檢體編號:0000000U0000)(000毒偵2556卷第31-3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詹威荃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詹威荃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9月17日晚間8時5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上址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114毒偵2616卷第31頁) 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000)(000毒偵2616卷第33頁) ⒊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114年9月3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鑑定人結文(檢體編號:0000000U0000)(000毒偵2616卷第35-37頁) 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14毒偵2616卷第39頁) ⒌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代號:114E183)(114毒偵2616卷第41頁) ⒍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10月15日尿液檢 驗報告及鑑定人結文(原始編號:114E183)(114毒偵2616卷第43-44頁) 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14偵24830卷第45-46頁) ⒏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14偵24830卷第47頁) ⒐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C號公告訂定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114偵24830卷第77-7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詹威荃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詹威荃於上開編號3所示時地施用毒品後,仍基於服用毒品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4年9月17日晚間7時50分許,在彰化縣竹塘鄉竹鹿路保安巷與彰175之1路口,因轉彎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濃度4685ng/mL之陽性反應,已達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所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 詹威荃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