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簡字第145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明宗
(現於法務部○○○○○○○彰化分間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3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明宗自民國115年8月10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本案被告蔡明宗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5年8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8月10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執丙字第3875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