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1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振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宋振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核被告宋振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查被告於民國114年6月9日雖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然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本案犯行是否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核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無從為補充性調查,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僅將被告之素行、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前於113年間已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14年6月9日入監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竟仍不知戒慎,再度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⒉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於本案中幸亦未實際肇事造成人員傷亡結果,所生危害程度尚非嚴重;⒊犯罪之動機、目的、騎乘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測得其每公升0.32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239號被 告 宋振宏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振宏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21時許起至同日22時30許止,在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旁之○○○門拱處,飲用酒類後,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旋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家。嗣於同日23時39分許,行經彰化縣○村鄉○○○路000號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23時5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宋振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鐘祖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于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