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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19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98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仁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581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楊仁銓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仁銓為高職畢業,應是具備基礎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卻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駕駛自小客車上路,且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驗檢,其中安非他命濃度804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58520ng/mL,均逾成罪門檻甚多,頗值非難;另歷有施用毒品、持有毒品、違反保護令、傷害、妨害自由、毀損、公共危險等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不良;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且駕駛當下並未有嚴重違規行為,兼衡其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5817號被 告 楊仁銓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仁銓於民國115年7月12日16時至17時許間,在彰化縣○○鄉○○廟會,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玻璃球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另於115年7月14日4時44分許為警採其尿液前之4日內(同年月13日23時許前)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施用愷他命1次後,竟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年月13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隨後於翌(14)日1時10分許,行經彰化縣○○市○○路○00號前,因停等紅燈跨越停止線,為警攔檢盤查,並扣得K他命粉1罐(毛重8.78公克)、依托咪酯煙彈2顆(毛重各為6.35公克、3.42公克)、菸桿1支(毛重19.43公克)、依托咪酯菸油罐2罐(毛重各為13.39公克、18.8公克),且經警徵得楊仁銓同意於同(14)日4時44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濃度值為8040ng/mL、58520ng/mL、200ng/mL、375ng/mL,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行偵辦)。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仁銓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115A246)、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駕籍詳細資料、車籍詳細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至扣案之物品,固為本案查扣之物品,惟本案係處罰被告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行為,並非處罰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自難認上開物品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於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另案為適法之處理,於本案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賴政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政遠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