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OHAMAD DEVID RUDIANTO(中文姓名:安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6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MOHAMAD DEVID RUDIANTO(中文姓名:安托)犯施用毒品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023號被 告 MOHAMAD DEVID RUDIANTO(安托,印尼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OHAMAD DEVID RUDIANTO(下稱:安托)於民國114年9月14日下午6時許,在友人位在彰化縣鹿港鎮「頂番婆」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由本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198號偵辦),竟基於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9月16日凌晨1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前往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找友人借錢,行經鹿港鎮中山路與民權路交岔路口時,因未依規定減速行駛遭警攔檢盤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6小包(總毛重:8公克)及依托咪酯菸彈1顆等物,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上午9時51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岀所,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6,260ng/mL)、甲基安非他命(46,140ng/mL)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公告毒品品項之濃度值,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安托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密錄器檔案擷取相片、員警職務報告、扣案相片、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114D150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10月8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14D150號、實驗室編號:000-00-00000號)、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查獲時間:114年9月16日01時19分)及行政院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等附卷可憑。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周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