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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交重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梁○

梁○旗梁○茹梁○雯原 告兼 下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俊原 告 梁○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被 告 許○容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