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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原 告 林書安000000000000000被 告 陳逸彤

張毓峯即張毓峯建築師事務所上列被告陳逸彤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逸彤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1054號),原告林書安並據以對被告陳逸彤、張毓峯即張毓峯建築師事務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前開刑事案件於審理中經告訴人林書安、陳逸彤具狀撤回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以115年度交易字第94號判決不受理,有該刑事判決書為憑,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詳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肆點),是依上述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