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原 告 黃淑莉被 告 黃景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6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景鋒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6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聲人即告訴人黃淑莉(即本件原告)撤回告訴,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後,經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455號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於調解訊問時表示,同意撤回告訴,我要向相對人即黃景鋒提起附帶民訴訟等語,有該調解筆錄可稽,嗣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