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謝利昌
謝東全謝東元被 告 洪佳煌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刑案114年度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