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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謝利昌

謝東全謝東元被 告 洪佳煌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刑案114年度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