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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蔡玉茹被 告 劉展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所示之記載,顯屬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高郁茹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表:

編號 更正部分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四第1行 加重詐欺等 公共危險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