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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原簡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原簡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佩茹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佩茹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9至11行「彰化縣政府於113年1月15日,函文通知其應於指定日期前往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處遇計畫」應補充為「彰化縣政府於113年1月15日、113年11月13日,函文通知其應於指定日期前往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處遇計畫,另於113年3月27日以電話通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佩茹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又完成本件處遇計畫原須接受多次治療,被告多次未依通知按期前往指定機構接受處遇之安排,而未能完成民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處遇計畫,則被告所為僅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之處遇計畫,應僅論以違反保護令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本院所核發民事通

常保護令裁定之效力,未於期限內遵期完成處遇計畫,其所為顯然漠視公權力。惟念及被告所為尚未對他人造成直接不法之侵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並無相類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286號被 告 王佩茹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佩茹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09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內容: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令)、親職教育輔導(內容:認識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親職角色、責任與子女教養技巧、兒童及少年不當對待或目睹暴力對身心發展之影響)之處遇計畫18次,每2週1次,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嗣該保護令經王佩茹收受而知悉該保護令內容。詎王佩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經彰化縣政府於113年1月15日,函文通知其應於指定日期前往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處遇計畫,然其於期限屆滿前均未出席處遇計畫,顯有不接受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內容,致無法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情事。

二、案經彰化縣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佩茹於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09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1份 被告經法院以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共18次,每2週1次,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之事實。 3 彰化縣政府113年1月15日府授衛醫字第1130017647號函及彰化縣政府113年11月13日府授衛醫字第1130440206號函暨送達證書各1份 被告經彰化縣政府函文通知其應前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處遇計畫後,均未出席,顯有不接受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內容,致無法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事實。 4 個案匯總報告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先後接受彰化縣政府之通知,雖未持續配合於指定日期至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處遇計畫,致有18次缺席之情事,惟其所為係未完成同一保護令之處遇計畫,請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邱呂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彥碩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