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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原簡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原簡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秋燕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秋燕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ㄧ第11行「共17枚」應更正為「共19枚,足生損害於曾允浩及司法警察機關對偵查犯罪之正確性」、第8行之「文書」應更正為「署押」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沒收標的(114年度偵字第14261號卷) 1 第19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1枚。 2 第21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1枚。 3 第22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1枚。 4 第23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1枚。 5 第25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1枚。 6 第26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1枚。 7 第27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1枚。 8 第31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1枚。 9 第32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1枚。 10 第33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8枚。 11 第34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1枚。 12 第35頁,偽造之「曾允浩」之簽名1枚。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