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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原簡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原簡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姿伶

住○○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9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15年度原易字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姿伶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萬6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姿伶逕自失聯並將本案機車予以侵占入己,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有如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於電信業工作,月收入新臺幣3萬8千元,離婚、無子女,與父母親同住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侵占之機車,屬被告犯罪所得,然被告於偵訊時陳稱本案機車已毀損等語,則此部分自依被告與告訴人商談之本案機車買賣價金8萬5000元並扣除被告已給付之第一期款項8500元計7萬6500元為其所得(計算式:00000-0000=76500),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許程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993號被 告 林姿伶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姿伶於民國114年2月9日,在彰化縣○○市○○街00號正捷寄車行,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張祐瑜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1輛,自114年2月10日起,分10期給付,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下同)8,500元,總價8萬5,000元,雙方約定俟本案機車之價款繳清後,始將該車所有權移轉予林姿伶,並於114年2月9日將本案車輛借予林姿伶使用,林姿伶因而持有本案車輛。詎林姿伶明知未繳清價款而未取得所有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僅繳納1期款項旋即拒絕繼續繳納且不知去向,張祐瑜追討無著,乃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祐瑜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姿伶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辯稱:我分期買機車,現場有繳納第一期,但那時沒有過戶,對方說繳完才會過戶,我說當時金錢有困難,對方說違約兩次就會收回該車,我說好機車可以先收回去,但我那時機車借朋友騎,後來機車發生毀損,所以我覺得告訴人應該不會要回那輛已經損壞的機車,就打算賠償告訴人等語。 2 告訴人張祐瑜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提出之與被告LINE、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重機買賣合約書、金錢借貸契約書、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佐證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林姿伶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被告本案所侵占之車輛雖未據扣案,自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何采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瑞芩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