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王承霖被 告 蔡政奮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