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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原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姜愛新被 告 王國緯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同案被告林國明之訴,另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