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呂尚謙被 告 游寶貝
(葉名傑
高美惠 住○○市○○區○○○路00巷00號 王晨菱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葉名傑雖尚未審結,惟因被告葉名傑就被訴對原告加重詐欺犯行,與被告游寶貝、高美惠、王晨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就被告葉名傑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