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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原附民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吳譽皇被 告 陳佳豪

陳建勲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115年度原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范瀚陽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