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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芝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模擬槍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芝君自民國109年3月4日至114年8月26日持有模擬槍1支,且未於公告查禁之日起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嗣被告因犯罪輕微,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295號職權不起訴處分,惟扣案模擬槍1支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上述一所示行為,涉犯持有模擬槍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295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模擬槍1支,經送鑑定,結果認係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一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0月7日北市警保字第11431015458號函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