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頴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63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頴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07號為不起訴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6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應為沒收銷燬之誤載)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07號為不起訴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上開案件所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263公克),有欣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5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37頁),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