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志忠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89號、115年度偵字第8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桌麵百件大炮70後童年迴憶手工製作二踢腳迫擊炮可退堂迷你迫擊炮」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志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如聲請書所載之「桌麵百件大炮70後童年迴憶手工製作二踢腳迫擊炮可退堂迷你迫擊炮」1支,經檢驗結果,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154226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惠如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