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士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參包(驗餘淨重各為捌點壹玖公克、零點柒陸零肆、參點陸參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戒毒偵字第70、71、72、73號被告林士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3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8.19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7604、3.6336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施以強制戒
治後,認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5年3月5日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70、71、72、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毒品經送鑑定,鑑驗結果認為: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3公克;塊狀檢品1包、米白色粉末1包、米白色塊狀物1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依序為8.19公克、0.7604公克、3.6336公克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存卷可考,足認扣案物各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屬違禁物無訛。且本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參照),是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從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