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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明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明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文件可參,因此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表】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晶體1包 ⒈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1.60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即編號1)。 ⒉鑑驗結果: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②送驗數量:淨重0.6993公克 ③驗餘數量:淨重0.6903公克 ④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160號鑑驗書 彰化地檢署113年安保字第32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晶體1包 彰化地檢署113年安保字第32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