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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松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伍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松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4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第二級毒品依拖咪酯菸彈5顆含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松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4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不起訴處分案件卷宗確認。又扣於該案包裝袋之內容物,經送鑑驗確分別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海洛因、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