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465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465號被告陳建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9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1821、2109、2
465、2633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2、153、154、155、
202、203、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氟依托咪酯、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此有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憑,均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至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容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桉妮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袋陸個) 陸包(含外包裝袋6個,驗餘淨重合計5.0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5年1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523900750號鑑定書及鑑定結文(偵卷第297-299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陸個) 陸包(含外包袋陸個,總毛重19.29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乙包(編號號9,驗餘淨重12.3593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5A31D031成分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結文(偵卷第263-265頁) 3 煙彈2顆 貳顆(總毛重13.3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8日欣毒性5A31D031成分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結文(偵卷第263-2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