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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蔣啟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4年度毒偵字第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啟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惟該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24),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業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72號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定結果,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菸彈殼、空瓶各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菸彈 1組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即扣押品目錄表編號23之依托咪酯(小)1支】。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5年安保字第14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執聲沒卷第5至13頁)。 2 不明液體 1瓶 1.呈褐色黏稠液體狀【即扣押品目錄表編號24之依托咪酯(大)1瓶】。 2.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3.驗餘淨重13.37公克。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