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錫賢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91號、115年度偵字第4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含彈匣1個)及非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錫賢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4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如聲請書所載之非制式手槍1支、非制式子彈2顆,經檢驗結果,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和第5條所稱之違禁物,有聲請書所載之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