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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崴俊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面額新臺幣1千元紙鈔1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崴俊前因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面額新臺幣1千元紙鈔1張,經鑑驗結果為偽鈔,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78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5737號處分書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扣案面額1千元之紙鈔1張,係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存卷可查,是扣案上開紙鈔確屬偽造之貨幣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