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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6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國榮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義大利砲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義大利砲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被告於113年4月12日某時許,在蝦皮購物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糖糖的精品店」賣家購得,經送鑑認具有殺傷力,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從而該條例所列之槍砲如未經許可,乃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主觀上不知悉扣案槍砲具有殺傷力而欠缺犯意,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4年度上職議字第5348號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義大利砲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結果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27日刑理字第1136160808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為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志銓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