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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見福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見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按:依托咪酯於鑑驗時為第二級毒品,嗣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改列為第一級毒品,自000年0月00日生效),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毒聲

字第3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5年4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6、17號、115年度毒偵緝字第50、51、52、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本件於115年2月20日22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及於115年2月20日22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行為時為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而為該保安處分效力所及,檢察官認無再行聲請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而逕予簽結(115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菸彈1顆,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

酯成份,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日成分鑑定報告書1紙在卷足憑,堪認該菸彈1顆係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列管之毒品無訛,應予沒收銷燬之。

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