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租源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偵字第786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1個)、未經試射之子彈1顆,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租源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76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1個)、子彈3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再者,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76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案查扣之手槍1枝(含彈匣1個),經鑑定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查扣之子彈3顆,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2月6日刑理字第115600481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及驗餘未經試射之子彈1顆,均具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經採樣試射之子彈2顆,業經試射擊發,所餘彈殼及彈頭不再具有子彈功能,已非屬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