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柳芝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柳芝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菸彈1顆(驗餘淨重0.761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於民國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一級毒品,於同年月00日生效,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彰化地檢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8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彰化地檢檢察官另以114年度偵字第12195、19802號持有毒品案件,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認與上開不起訴案件即施用毒品部分屬吸收關係,再經彰化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聲撤字第9號撤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菸彈1顆(驗餘淨重0.761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有依托咪酯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