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薛存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4723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1.451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存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乾燥碎葉1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1.4518公克),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屬附卷可憑,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