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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非制式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他字第1668號簽結。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民眾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在彰化縣芳苑鄉永興橋下水溝旁拾獲手槍1支(含彈匣1個),經送鑑定認具有殺傷力一節,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