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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志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於民國114年2月10日8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查獲被告李志坤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3、54、55、56、5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62公克、0.59公克),經取其中1包鑑驗後,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0日成分鑑定報告附卷可佐,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