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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源軍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2、3、12、15號、115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源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鑑驗結果,各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至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各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鑑驗書在卷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書附表編號㈡扣案毒品欄關於海洛因7小包(毛重:0.5公克、0.84公克、0.65公克、0.67公克、0.66公克、0.8公克、2.22公克)部分,經遍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377號全卷,未見有相關毒品鑑定書,是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物似未經檢察官送請專責機關鑑定,本院無從據以認定上開物品是否為違禁物,自應予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鑑定、鑑驗書 偵查案號 1 安非他命4小包(毛重:0.47公克、1.46公克、0.61公克、1.45公克) 海洛因2包(毛重:0.51公克、0.69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080號鑑驗書、113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012號鑑驗書 114戒毒偵3號、114毒偵61號、113毒偵577號 2 安非他命3小包(毛重:3.46公克、1.75公克、1.7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563號鑑驗書 114戒毒偵15號、114毒偵緝73號、113毒偵2377號 3 海洛因1小包(毛重:0.5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188號鑑驗書 114戒毒偵12號、114毒偵緝70號、113毒偵1573號 4 海洛因7小包(毛重:3.65公克、0.63公克、1.19公克、1.44公克、1.38公克、1.45公克、1.28公克) 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1.7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764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4年2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40200115號鑑驗書 114戒毒偵1號、114毒偵381號 5 海洛因2小包(毛重:1.90公克、0.27公克) 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3.33公克、0.4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7770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1日成分鑑定報告 114戒毒偵2號、114毒偵457號

裁判日期:2026-02-25